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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法律怎么规定?

一、“婚假天数”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婚假时间为3天。


法规原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文号:〔80〕劳总薪字29号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980年2月20日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此前,为鼓励“晚婚晚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第二十五条曾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即对晚婚者给予晚婚假,具体由各地规定。但在2015年国家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实施后,2015年12月27日发布,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删除了“晚婚假”的规定。各地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也陆续删除了“晚婚假”。

其中,有些地区删除晚婚假后,实行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婚假大幅减少;

但是,也有一些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延长了当地的婚假。


司法实务中,实行婚假3天的地区:

(1)广东,3天;

[注: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取消了原有的10天晚婚假。]

(2)广西,3天;

[注: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取消了原有的12天晚婚假。]

(3)湖南,3天;

[注:2016年3月30日起实施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取消了原有的12天晚婚假。]

(4)湖北,3天

[注:2016年1月13日起实施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取消了原有的15天晚婚假。此后发布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正)虽然规定了可以延长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但相关的“省人民政府规定”至今仍未颁布。]

(5)浙江,3天;

[注:2016年1月14日起实施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取消了原有的12天晚婚假。]

(6)山东,3天。

[注:2016年1月22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取消了原有的14天晚婚假。]



(二)地方规定

部分地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给予了更长的婚假天数,具体如下:

(1)四川,5天

原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文号:川劳险[1993]95号

一、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笔者注:晚婚假现已取消。)


(2)北京,3+7=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3)上海,3+7=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4)辽宁,3+7=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


(5)天津,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2021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6)海南,3+10=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十六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7)宁夏,10+3=13天

(注:婚假10天,参加婚检的增加3天婚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一)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二)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

(三)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四)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8)陕西,3+10=13天

(注:婚假3天,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假期10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9)江苏,3+10=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10)安徽,3+10=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11)贵州,3+10=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12)重庆,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13)青海,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前款规定假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


(14)福建,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支持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服务。


(15)河北,3+15=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16)云南,3+15=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17)内蒙古,3+15=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18)江西,3+15=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9)新疆,3+20=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十天的父母育儿假,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规定。

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受影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薪酬待遇不受影响。


(20)黑龙江,15+10=25天

(注:婚假10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


(21)河南,3+18+7=28天(在法定3天婚假基础上,增加18日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7天婚假。)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22)山西,30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23)甘肃,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二、“婚假工资”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

关于婚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工资照发”,或“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相关法规:

《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

发布机关:劳动部(已变更)

文号:[59]中劳薪字第67号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财政部

文号:[80]劳总薪字29号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文号: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地方层面的规定

以广东地区为例,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即,广东地区的婚假工资,实行的是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法规原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2016修正)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三、其他

(一)再婚、复婚,是否可以享受婚假?

再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84号”的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可以享受一样的婚假待遇。

复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复婚者不能享受婚假待遇。(笔者注:再婚,是指与其他人结婚;复婚,是指与同一个人重新结婚。)


相关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文号:劳社厅函〔2000〕84号

发文时间:2000年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员工的婚假申请?

婚假是法定的假期种类,休婚假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在符合休婚假的条件时,假设劳动者履行了请假手续(比如,请假程序完全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流程),用人单位一般应当予以批准。

如果确实有合理原因无法批准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合理安排、协商安排其他时间,但不得拒绝安排婚假。


(三)员工未休婚假,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婚假工资?

以广东地区为例,判例观点认为,劳动者在未休婚假的情况下,诉求用人单位支付婚假工资的,应当举证证明其“申请了婚假,但用人单位未同意”。

另外,如果劳动者在临近劳动关系解除时申请休婚假,由于劳动关系解除后不再享有主张休婚假的权利,故其诉求支付婚假工资,可能也很难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


参考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21663号

五、L某主张其于2020年7月xx日结婚,依法应享受3天婚假,由于公司单方与解除劳动合同,致使本打算在2020年9月份休婚假无法实现,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婚假工资834.48元。一审法院认为,L某未举证证明其在劳动合同期间内申请安排休婚假而公司未予同意,其关于支付婚假工资的诉请,无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11111号

三、关于未休婚假3天工资问题。Y某主张X公司和Z公司应按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未休婚假工资。经查,Y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向公司提出休婚假申请而公司不予同意,且Y某该主张亦缺乏依据,故一审判决对Y某主张的未休婚假3天工资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7454号

关于焦点二,Z某主张,虽然其申请的婚假休假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至4月2日在距离登记时间半年后,但其于2019年3月21日就提出了休假申请,A公司人事专员以休假时间距离结婚登记时间超过半年为由拒绝其休假申请,该恶意行为导致Z某未能享受婚假,A公司应当另行支付Z某婚假工资差额5036.47元。本院认为,基于焦点一所述,Z某与安心公司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29日解除,Z某主张婚假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315号

五、Y公司是否应当支付S某婚假工资。S某依法虽享有婚假,但应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S某主张其2013年11月25日申请休婚假,但未能证明其已向Y公司申请休婚假且得到批准,且未休婚假是否应支付工资亦无法律明文规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1月26日解除,S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不再享有向Y公司主张婚假的权利,原审认定Y公司应当支付S某婚假工资4482.76元,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读者请谨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