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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下: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根据其是否有过错承担责任,并根据过错的大小适当调整其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的仍为缔约过失责任。

二、 对于担保人而言,因担保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性质属于补充责任,故《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统一限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三、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法解释》推定担保人有过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此进行了修正,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担保人对于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债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确定担保人承担的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二是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担保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四、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处担保人无过错是指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或者未促成主合同的成立。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作为中介促成合同的订立等情形,均属于担保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担保人存在前述过错的,其对于债权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应限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五、最高院认为,就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上述标准均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上限,并非所有的案件只能按照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裁判。在具体案件中,应查明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结合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合理确定担保人应当承担的具体份额。